□本報記者邢東偉
  本報通訊員張成信
  薛逢俠
  公路旁防風林區一棵好端端的樹木突然攔腰折斷,在路上駕車行駛的夫妻二人因來不及躲避,不幸被斷木砸到雙亡。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令致路人死亡的防風林所有人、管理人及受益人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分別承擔69%、30%、1%的賠償責任,三方需賠償死者家屬各項經濟損失101餘萬元。
  2012年6月16日,王某駕駛摩托車搭載妻子餘某途經一路段時,被右側防風林一棵半腰折斷的桉樹砸倒,摩托車倒地滑入水溝,王某當場死亡,餘某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和餘某均無事故責任。
  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死者家屬將該防風林區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受益人均訴至法院,索要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124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事故路段防風林管理人為儋州公路分局,2004年儋州公路分局與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將其管轄的事故路段兩側承包給該公司種植高效速生紙漿林。林木成材後,每個砍伐期該公司分得總面積69%的收益,儋州公路分局分得總面積30%的收益,後併入儋州市農委的原儋州林業局得總面積1%的管理費。
  儋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判令儋州公路分局、某公司及儋州農委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分別承擔69%、30%、1%的賠償責任。儋州公路分局和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選擇上訴。
  二審期間,被告方提出死者子女分別對其父親和母親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沒有依據,只能對父母擇一請求精神撫慰金。
  海南省二中院二審後認為,儋州公路分局及某公司作為引發事故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自己無過錯,既不能證明引發事故的樹木不存在事故隱患,又不能證明已對該樹木採取了防止傾倒、折斷等相應防止危險發生的措施,也不能證明對該樹木已盡到了其他相應的義務,且事故發生時,雖風力較大,但並非屬於完全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損害發生的不可抗力。據此,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父母雙亡可各索精神賠償
  海南中院認為,本案的法律關係為林木折斷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儋州公路分局、某公司作為折斷林木的管理人和所有人,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需承擔過錯損害責任。
  對於死者子女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分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法官解釋稱,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並未規定父母被侵權時同時死亡,作為子女只能對父母擇一請求精神撫慰金,而幼年喪失雙親對於未成年人造成的損害巨大,據此,應維持一審判決關於其父母同時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各5萬元,共計10萬元。
  (原標題:路邊樹斷砸死駕車夫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t17dtvik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